2004年12月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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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资金不足错过新股配售 股民损失惨重只能自己埋单
通讯员 西法 本报记者 余春红

  对于任何一位股民来讲,参加新股配售并中签往往意味着巨大的收益。股民郁某曾在去年好不容易碰到一次机会,却因为自己账户资金的余额不足而白白错过了,一下子损失上万元。对此,郁某一直耿耿于怀,并起诉证券公司。日前,杭州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这样的损失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担。
  郁某在2002年3月22日,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签订了一份国信证券银证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根据协议书,郁某在该营业部开设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同时,证券公司默认他参加每次新股配售。2003年3月,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新股配售,郁某中签1000股,每股9.9元,但由于当天他的账户余额不足,只成交了25股。之后该股票上市交易,开盘价24元,当日最高价29元,郁某因此损失13747.5元。
  郁某认为,证券公司没有及时通知他中签及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而使他遭受损失,郁某为此要求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的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赔偿损失。
  但是证券公司则认为,证券公司没有通知股民股票中签及账户余额不足的义务,他们仅仅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并根据股民的委托指令从事相关活动。他们提供了电话查询、网上查询等多种查询途径,但由于股民没有查询而没有买到1000股配售股,应该由股民自己承担没尽到该有的注意义务的后果。
  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协议规定了由国信证券公司及其保俶路营业部为郁某提供交易平台及查询方式,由郁某自行查询其申购配号及是否中签信息等内容。虽然郁某中签“星马汽车”A股1000股,但其没有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查询,嗣后又因其本人资金账户存款不足,导致其仅购得25股,该过错责任不在于证券公司。郁某要求证券公司承担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郁某的诉讼请求。